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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專緣起: 政府為鼓勵產業研發創新技術並創造產業價值,自1979年開始推動科專計畫,歷經十餘年的推動,科專計畫因應台灣產業各階段的發展,設計了不同政策工具及研究重點,一開始是以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為主,並自1999年開始補助民間公司。 科專主管機關單位: 主要以經濟部為主,業分成三大體系。
經濟部技術處: 年度研發預算約200億,補助企業約50~60億。經濟部工業局: 補助企業約20~40億。經濟部商業司: 年度補助企業約5~10億。
近兩三年,國科會、農委會、新聞局也推動以企業為主申請的研發專案。中科與南科專案,年度補助約為6億。中國大陸近年來開始急起直追(863計劃,十二五總綱 2011~2015)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Program 簡稱「大業計畫」,藉由政府的部分經費補助,降低企業研發創新之風險與成本,且研發成果歸廠商所有,以鼓勵業者投入產業技術研發。
★申請資格: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資源內容:
1.規劃或開發產業所需之前瞻性、關鍵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技術處當前推動之產業技術。
2.本計畫補助廠商研究發展經費,總補助經費以計畫總經費50%為上限。對非政策性項目之計畫,單一公司3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萬元;聯合申請計畫則依個別公司核算補助款上限。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簡稱「SBIR計畫」,藉由政府的部分研發經費補助,降低研發之風險與成本,以鼓勵並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申請資格: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事業。
★資源內容:
1.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意或前瞻創新構想之先期研究,或是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之創新技術研究開發,或是研發成果商品化所需之加值應用研究等,提供經費補助。
2. 總補助經費以總經費50%為上限。
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Innovative Technology Applications and Services Program 藉由政府的部分經費補助,鼓勵企業發展創新且具科技涵量之應用與服務,創新營運模式,帶動產業新商機。
★申請資格:為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資源內容:
1. 鼓勵企業發展創新性、示範性、共通性或整合性,且具科技涵量之應用與服務,創新營運模式,並提升產業價值。
2.本計畫補助廠商研究發展經費,總補助經費以計畫總經費50%為上限。對非政策性項目之計畫,單一公司3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萬元;聯合申請計畫則依個別公司核算補助款上限。
學界科專計畫Technology Development Program for Academia 以全額補助方式,鼓勵大學整合校內研發能量,建立固定之跨領域團隊,以發展前瞻、創新產業技術,落實於業界,以期提升我國產業技術能力。
★申請資格:台灣地區依中華民國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
★資源內容:
1. 一般型學界科專為全程多期(限2期,每期3至5年)之研發計畫,補助計畫經費額度每年度1,000萬元至3,000萬元為原則。
2.加值型學界科專為短期(限1期、3年以下)之技術應用計畫,補助計畫經費額度每年度1,000萬元為原則。
3.上揭計畫之申請以經濟部公告之領域為主要申請範圍。
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Program 鼓勵國內企業設立組織型研發中心,將蓄積台灣企業核心能量與競爭優勢的「場所」,從「製造現場」延伸到企業「研發中心」,推動我國產業由製造朝向創新、研發及服務等知識涵量較高的方向發展。
★申請資格: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且有意投入研發並持續擴增研發能量之企業。
★資源內容:
1.鼓勵企業設立研發中心,從事前瞻創新研發工作,與公司原產品開發、技術開發等部門有所區隔,並著重於長期研發布局與專利申請,以導引企業研發組織之規模與內涵均能持續不斷的成長。
2.鼓勵企業碩士以上高階研發人力,並協助廠商爭取研發替代役員額。
3.計畫補助經費以每年500萬元為上限,補助比例以總經費50%為上限。
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Multinational Innovation R&D Center in Taiwan 鼓勵能與我國產生互補互利之跨國企業在台設立區域研發中心,並引進其科技管理制度以提升我國產業科技水準,推動台灣成為「產業創新研發中心」。
★申請資格:
1.依外國法律合法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在台合法設立並存續之分公司。
2.依本國公司法設立並存續之公司且為國外公司之從屬公司。
★資源內容:
1.針對跨國企業研發中心設立對國內產業將產生之影響及效益等具體貢獻度、國外資源(人力/技術)於台灣本地發展之承諾等原則進行整體評估,提供經費補助,補助時程以3年為原則。
2.協助爭取研發替代役員額的核給及引進海外/大陸產業科技人才。
3.計畫補助經費以總經費50%為上限。